对于其他商标申请人,只要您申请的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明确的相同商标在先,主观上是对自己品牌的善意保护,都可以勇于尝试提交申请。即使遭遇商标局驳回,也可以根据驳回通知书的驳回情况,进行下一步的解析,可能的情况下,再做进一步的争取,或许就有成功的可能。
本案的关键是:对方是“模仿专业户”,深谙商标局关于近似商标的审理标准,并寻求机会加以规避。一旦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就可以达到“蹭名牌”的目的。所幸承办本案的代理人“功底”深厚,终“透过现象,发现本质”,维护客户合法的利益,得到客户的赞赏!
本案是一件典型“近似在先”的商标撤销案。
合众天成律师团队认真研究案情后,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在征得委托人同意下,建议委托人将有关使用证据进行“公证”;同时建议委托人与合作的保险公司联系,将其中体现注册商标标识的保险代理协议进行保存;要求委托人将保险代理单据和发票要做到一一对应。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被他人以“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为由的撤销案件,并且撤销申请人很了解商标“撤销程序”。
以上是一些提供使用证据的收集要点,一言蔽之,只要有证据能体现商标在市场中流通使用,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还是较小的。这就要求我们的权利人必须要重视日常使用证据的搜集,同时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标识。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品牌。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不仅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更为重要的是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当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