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系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7类的注册商标,系其重要的子品牌。并且经过长期使用,深受国内外客户的喜爱,形成很好的市场品牌效应。
2020年7月13日,我司从当期商标局发布的《初审公告》中监测到,香港森微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1106866号“”商标,与异议人的以上两件商标,在字母构成上、顺序排列上构成近似。经过我司专业法务团队的探讨研究,确定异议方向和引证商标的选择。
【代理点睛】
只有专业,才能发现“问题”;只有细致,才能抓住“关键”。我司承办人员,经过严谨认真细致的比对,选择好引证商标“VIKING”作为主要权利基础。但“VIKING”与被异议商标“”确实有一定近似,但审查员主观性可能会左右案件的走向。经过细致的查询,发现有一枚在先商标“OKING”存在,故也作为引证商标进行使用。终正因为该枚商标,获得了商标局的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是:对方是“模仿专业户”,深谙商标局关于近似商标的审理标准,并寻求机会加以规避。一旦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就可以达到“蹭名牌”的目的。所幸承办本案的代理人“功底”深厚,终“透过现象,发现本质”,维护客户合法的利益,得到客户的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