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第5594585号“FIERCE TIGER及图”系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9类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耐火材料,油膏,木材,非金属电话亭,镀膜玻璃,石料粘合剂,非金属纪念碑,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瓷砖等产品上)。该商标系于2006年就已经提交申请,获得核准注册成功,就一直由该公司持有,正常使用中。
2020年07月21日,武汉某建材公司,对第5594585号“FIERCE TIGER及图”商标中的“瓷砖”部分核定使用商品,提交“撤销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的申请。当事人委托我司代理该撤销的提交使用证据,并进行提供使用证据。
【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武汉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5594585号第19类“FIERCE TIGER”商标在“瓷砖”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代理点睛】
本案的关键是,该类别的商标与被提请撤销的商品,并非商标注册人的核心注册类别及产品。通常情况下,商标注册人会忽略非核心类别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的日常收集与保存。由于当事人是我司的常年顾问单位, 我司的服务过程中,比较清楚了解当事人名下公司的业务情况,才能够很好地协助当事人整理并提交使用证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典型“近似在先”的商标撤销案。该件商标仅唯独“瓷砖”一个商品被提请撤销,并且对方就是一建材公司,其目的是“显而易见”,就是我司当事人的注册商标,阻碍了对方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获准通过。
庆幸的是,当事人常年以来一直都是我司的顾问单位,接受我司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我司一直不遗余力地为当事人公司提供商标的确权维权,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大量“撤销”商标案件的经验,能及时有效建议当事人提供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证据,并且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这说明有专业知识产权法务团队做好品牌顾问服务,对于现在企业商标权利的维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