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70808号“紫金”、第4957353号“紫金及图”系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6类(银行、保险)的注册商标。2018年4月27日,南京某公司对第5070808号“紫金”商标、第4957353号“紫金及图”提交“撤销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的申请。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保险、金融”领域还未有所建树,要提供在“保险、金融”方面的商标使用证据,难度系数较大。我司接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后,认真核查和调取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终认为虽然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规范,但公司名下的紫金财务有限公司确实有保监会、银监会颁发的执照,公司正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和金融借贷业务。经过我司律师团队的积极研究和分析,并撰写相应的答辩理由,商标局于2019年5月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的裁定。但南京某公司不服,2020年4月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紫金矿业公司继续委托我司代理。在复审阶段,审查员要求使用证据需要提供原件,我司在提交答辩前已做好准备,把所有的使用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并且还加强多份的2020年产生的保单,用以证明紫金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业务是延续的,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月作出继续维持第5070808号“紫金”、第4957353号“紫金及图”商标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保险”服务商品上予以维持。
3、紫金财务有限公司在“保险代理”上使用第5070808号“紫金”、第4957353号“紫金及图”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48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
合众天成律师团队认真研究案情后,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在征得委托人同意下,建议委托人将有关使用证据进行“公证”;要求委托人将保险代理单据和发票要做到一一对应。做完上述准备好,承办律师开始撰写有关的答辩理由:一、紫金财务有限公司具有保监会和银监会核批的保险代理资格,完全有资格代理保险业务。并且全国各大保险公司均与紫金财务有限公司合作。第二、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紫金财务有限公司早在2015年5月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紫金财务有限公司完全有权在“保险代理”项目上进行使用注册商标。第三、“保险代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第36类“保险”项下群组内,属于“保险”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紫金财务公司提供的保险代理单、保险公司汇给紫金财务公司的手续费和发票、以及紫金财务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所以注册商标在“保险代理”项目上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