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案例依据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且对当事人作了隐名处理,只为提供案例分享,请读者勿对号入座。
本案的关键是:收集恶意性的关键证据、法条的适用。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也就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业竞争者,同时是申请人的品牌原加盟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如此近似,一旦注册并投入使用,必然使相关家长和学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家长的合法权益。代理人通过专业,把争议商标无效宣告,可以“正本溯源”。
对于其他商标申请人,只要您申请的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明确的相同商标在先,主观上是对自己品牌的善意保护,都可以勇于尝试提交申请。即使遭遇商标局驳回,也可以根据驳回通知书的驳回情况,进行下一步的解析,可能的情况下,再做进一步的争取,或许就有成功的可能。
本案的关键是:对方是“模仿专业户”,深谙商标局关于近似商标的审理标准,并寻求机会加以规避。一旦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就可以达到“蹭名牌”的目的。所幸承办本案的代理人“功底”深厚,终“透过现象,发现本质”,维护客户合法的利益,得到客户的赞赏!
热烈祝贺:我司律师代理的义乌易镭电子商务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百威投资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被选为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本案系福州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辖区内首例涉及平行进口商品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3月3日起施行。《解释》共7条,主要依据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涉及适用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生效时间等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拟对《解释》起草中的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注意的适用问题作一阐述,以便更为准确地理解条文原意,确保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