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晨希”系福建晨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第41类的注册商标(原注册人福州晨希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经注册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在福州,乃至福建教培机构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争议商标“永泰晨希”,由“永泰”+“晨希”两部分组成。明显系摹仿、抄袭、复制申请人的“晨希”品牌。
经过与申请人深入沟通,发现该商标的所有权人与申请人存在密切的关系,系原来加盟商。本着和谐共处的原则,申请人多次与该商标所有权人沟通,希望其主动撤销争议商标,但对方置之不理。最终申请人委托我司进行无效宣告,并提供关键证据--加盟合同及加盟费凭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最终支持我司的无效宣告的理由。
【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代理点睛】
我司法律顾问收集多个关键证据,并在理由书引用了多条与本案案情相关的法律规定,商标局通过审理,认可并采纳了我司对两件商标构成近似的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是:收集恶意性的关键证据、法条的适用。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也就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业竞争者,同时是申请人的品牌原加盟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如此近似,一旦注册并投入使用,必然使相关家长和学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家长的合法权益。代理人通过专业,把争议商标无效宣告,可以“正本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