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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商标撤销复审案

来源:www.fzhztc.com         发布时间:2024-09-18

【基本案情】

25598819号“TIGER FIERCE TIGER”、第34750549号“TIGER”商标系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0类的注册的商标,其核准使用在“健美按摩设备,护理器械,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振动按摩器,理疗设备,按摩用手套,医用床,床用摆动器商品上”。

答辩人主要生产和销售包括农业机械、机电(马达、电动机、泵)、电子智能(电池储能)、运动器械及按摩器械、工业机械等产品。对于这些产品在宣传推广上更是不遗余力,因此复审商标知名度很高。答辩人是一个集团公司,旗下拥有多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从事多种经营。答辩人还拥有众多协作合作单位。自该两商标注册成功以来,答辩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相关公司在相关经营领域里使用,此举也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  

2023年04月02日,刘**分别对答辩人第25598819号“TIGER FIERCE TIGER”、第34750549号“TIGER”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提交“撤销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的申请。该商标权利人委托我司负责全面处理该撤销案的相关事宜。

经过我司专业法务团队的探讨研究,向商标局提供足以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并提交了专业的答辩意见,获得了商标局的认可,保留了涉案商标的大部分商品。但是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又提起撤销复审申请,随后答辩人在原有的提供的使用证据基础上,又增加了商标被许可人参加展览会的合同、发票、摊位的照片;国内销售订单;国外出口订单证据。以上提供的种种材料形成完整的商标使用的“证据链”。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复审商标在健美按摩设备、护理器械、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振动按摩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代理点睛】

合众天成律师团队认真研究案情后,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我司负责全面处理该撤销复审案的相关事宜,包括指导商标使用证据收集的方向、系统整理商标使用的各项证据材料,以及撰写并提交详尽的商标使用证据等。

 

【典型意义】

本案历经“撤三阶段”、“撤销复审阶段”,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经过代理人的“妙手回春”,完整地向审查员呈现了复审商标在指定间内进行使用的“证据链”,使得本案诉争商标得以维持。前些年来,大量的商标“撤三”、“撤销复审”的案件出现,有很多商标的使用证据,由于客户在日常市场活动中没有及时、完整地保留下来,代理人也没有规划好如何取舍相应的证据导致使用多年的商标被撤销的事件比比皆是。因此,代理人在服务客户时,要善意提醒客户适时保存一些重要商标使用证据,特别是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画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