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案商标申请人--章某,系福建省宁化县知名商人,创办了福建京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致力于大学食堂联营、连锁快餐餐饮服务等,通过不间断的使用和推广,使得“京元JINGYUAN”品牌在餐饮行业地位极高,拥有很大的品牌显著性和知名度。
2003年,福建京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运而生。同年,申请人在第43类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汽车旅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京元JINGYUAN”(即:第3427458号)商标并于2004年核准注册。随后申请人将该商标授权给福建京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并由该企业负责“京元”商标的品牌宣传工作等。
“京元JINGYUAN”既是福建京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号,也是该企业使用的品牌。且作为企业品牌一直参与企业的所有经济活动,已经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与申请人企业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
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京元”商标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作为福建省的团餐服务商的代表之一,已经是各大高校、大型的展会、商务会议、洽谈会的供应商,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集聚了较强的品牌商业价值和商标显著性。而本案第59490362号“京元JINGYUAN”商标与第3427458号基础注册商标的商标形态完全一致,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亦属一致,其注册使用,完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具有注册使用的合法性和显著性要求。
本案商标局援引第52906091号“京元片皮烤鸭”商标(引证商标1)、第57847356号“JINGYUAN INFANT EDUCATION及图”商标(引证商标2)来驳回申请商标。引证商标2当下已在其他案件程序中被驳回注册,显然已经对申请商标不造成影响。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商标局引证申请人第3427458号商标对引证商标1提出部分驳回,因此,当时引证商标1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
巧合的是,由于本案申请人个人地址变更了,但商标未及时同步变更,导致第3427458号商标未及时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而导致正处于使用中的商标不幸被“撤三”。
随后,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该撤三决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同时在我司的悉心指导下收集了2017-2020三年间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企业的网站、餐厅承包合同、餐厅店招、广告宣传等,商标局最终认可了这些证据,决定:“复审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该决定意味着引证商标1被商标局驳回了。但是其商标申请人蔡某对该决定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审理最终维持原判,即:“引证商标1指定使用在“托儿所服务、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这也意味着本案商标局援引的引证商标1、2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
【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到的商标程序,环环相扣!
引证商标1的商标权利人明知“京元JINGYUAN”商标经过本案申请人多年持续的使用和推广,在餐饮行业地位极高,品牌的知名度和显著性都很高。非但不避开申请,反之为了自己的商标能够成功注册,并对申请人使用多年的“京元JINGYUAN”提出撤三申请,其恶意性明显。
本案的申请商标的成功注册并不是侥幸,而是在于一方面,客户听从我们的建议,及时通过“撤销复审”程序,对被撤的商标进行挽救。另一方面,客户也积极配合我司收集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成功地让引证商标1被驳回,搬开了客户商标注册的“绊脚石”,在该类别获得初步审理通过。
发此案例,提供参考,希望有助于商标权利人,企业字号遭遇他人恶意撤销的时候,不要轻易妥协,拿起法律武器,合法地维护自己的企业字号以及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