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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财纪”异议成功案例分享

来源:www.fzhztc.com         发布时间:2024-08-19

异议人:翁财记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来此***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72236122翁财记”商标(第30类)

引证商标:10672867号“翁及图”商标(第30)

第815097翁财记 翁及图”商标(第30)

第726762翁财记 翁及图”商标(第29)

 

案件背景

被异议商标是由来此***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在咖啡;蜂蜜;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翁财纪”为纯中文商标,其中“纪”与“记”读音相同,字的右半边也都是“己”,其中有的意义是相通的,如记录、纪录,记念、纪念,记要等。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2-3的核心显著部分“翁财记”,读音一致,字形、含义方面高度近似,文字排列顺序相同,显然已构成近似商标。广大消费者很容易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联系起来,误认为是异议人的产品,或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性,二者共存于市场中,必然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并且“翁财记”是异议人最早使用和注册的商号,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在先权。被异议商标明显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

 故,我司受客户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这件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近似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人具有不以注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性,其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二、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读音、字形、含义及文字排列顺序方面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必定对广大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认,损害异议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引证商标3系异议人自主设计具有独创性。经过异议人及其子公司持续的宣传和使用,不仅在台湾,以及大陆都已形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人的行为属于刻意摹仿、抄袭驰名商标的目的,恶意攀附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声誉。

四、“翁财记”是异议人最早使用和注册的商号,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在先权。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被异议人的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利,应不予核准注册。

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核准注册,带有欺骗性,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理结果】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体、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具有高度关联性,且异议人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36122号“翁财纪”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常明显“傍名牌”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异议人是台湾知名现代休闲食品生产企业--翁财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台设立的子公司,“翁财记”既是异议人其子公司的商号,也是其主要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异议人及其子公司不可或缺的企业标志。在消费者眼中,其商标已成为选购休闲食品的一个“符号”。被异议人不但没有进行“避让”,还有意在相同类别的不同群组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动机明显“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侵犯异议人在先商标专用权及驰名商标合法权利,以及损害异议人商号权,此举必然扰乱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因此,这种恶意攀附的行为,要坚决严厉打击。

发此案例,提供参考,希望有助于商标权利人,企业字号遭遇攀附,被人抢注商标时,能够懂得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