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①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②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③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④ 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⑤异议所需资料:(1)、公司的简介(公司的厂房照片、何时成立的、何处成立、主营产品、行业的排名);
(2)、公司所获得的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包括政府、事业单位、银行部门授予等的牌匾或证书);
(3)、公司广告宣传证据,包括户外广告的合同及发票;媒体广告及发票;其他方面的合同及发票;
(4)、商标维权工商投诉或法院诉讼的证据;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