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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与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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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

来源: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8-30
       驳回复审: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在复审中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驳回复审类似于“行政复议”,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的复审申请后9个月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无效宣告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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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商标异议 下一条: 不予注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