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复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作出的撤销决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的行政复议程序。
1、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需要提供文件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材料目录、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代理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公司)、商标局撤销决定(原件)及送达证据(信封原件)、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正副本一式两份。
3、注意事项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撤销复审申请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中声明,并自初次提交撤销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应写明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待证明的具体事实。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