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于1993年2月14日取得第629213号“SUMEC”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包括:电流发电机,发动机,非陆地车辆电力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喷气发动机,机器马达和引擎,电机设备,发电机辅助设备,成套发电机组,电动发电机组,自动控制用-微电机,驱动电机,泵,气体压缩机等商品。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至2023年02月09日。
2017年9月30曰,福州海关经查验,发现福安市神威电机有限公司申报出口230台“ECSUMEC”牌汽油发电机组及其他品牌汽油发电机组、“HERRY TIGMAX”牌水泵等货物一批,其“ECSUMEC”标识涉嫌侵犯苏美达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福州海关认为神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于2018年1月22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人民币4700元罚款。
同年10月,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11月,马尾区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62921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及包装,停止在涉案侵权商品和包装上使用其注册商标;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曰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
福安市神威电机有限公司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完结,判决生效。
【争议焦点】
1.神威公司在涉案货物上 标注的“ECSUMEC”标识是否与苏美达公司第629213号商标 “SUMEC”构成近似商标。
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法律适用问题。
【审判要点】
一、关于商标的近似认定标准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ECSUMEC”与“SUMEC”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英文文字商标,“ECSUMEC”完整的包含了“SUMEC" ,与“ECSUMEC”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形式相近,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所使用的商品间存在特定关联,易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神威公司使用的“ECSUMEC”与苏美达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商标“SUMEC”构成近似。神威公司未经苏美达公司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已经构成侵犯苏美达公司商标专用权。
二、赔偿数额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关于商标侵权的赔偿问题,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之规定,酌定神威公司赔偿苏美达为此支付的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25000元。
【案后小结】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证据的多寡、全面与否将影响整个案件的赔偿数额。因此,在侵权中,当事人不仅需注意收集自身国内商标的使用证据,更应注重把我侵权人就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证据,只有掌握侵权人实际获利情况,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方能争取到更多的赔偿,虽然本案已达停止侵权的预期目的,但就处罚力度及赔偿数额来看,尚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