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3日,福建咔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一封律师函,称其绣球菌工厂化的栽培种植技术侵犯了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一种绣球菌工厂化栽培基质配方及生产工艺”的专利,要求其立即停止绣球菌种植行为。
2018年7月,福建咔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面对如此专业的诉讼案件,自然少不了律师出没,于是乎,我司接受了咔米生物科技公司的委托,走上抗辩维权之路。
二、原告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福建咔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某研发有限公司专利权的行为;
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俩原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我方抗辩事由
(一)涉案专利申请之日前已有文献公开了绣球菌的多种人工种植方法,根据任何一种公开的人工种植方法或在公开的基础上稍微进行优化都能人工种植出绣球菌,答辩人没有必要也无需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进行种植。
原告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10年9月19日,在此申请日之前已有多份文献公开了绣球菌的人工种植方法,其中由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的黄建成、池美香、王茂珠、余应瑞、应正河在《江西农业学报》(全国科技核心期刊、全国优秀农业期刊、江西省优秀期刊)2007.19(8):120-122所发表的《绣球菌驯化栽培研究》的文章记载的最为详细。该文章对绣球菌的形态特征与生物学特性、驯化栽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其中在驯化栽培部分内容中明确记载通过实验筛选出一种原种通用培养基,即:松木屑75%、糯米粉25%、。另加红糖1%、硫酸氢铵0.5%、磷酸二氢钾0.5%、硫酸镁0.5%。接种后于22-24℃培养,60d左右满瓶,菌丝生长齐状、生长浓密、白色绒毛状。栽培方式可以选择室内床架、大鹏床架的袋栽栽培方式,大致的驯化步骤为:配基、装袋、灭菌、接种、菌丝培养、原基诱导、开袋移入室内培养到采摘。
事实上,答辩人根据该文章公开的种植方法就能完全种植出绣球菌产品出来,但如果在该文章所公开的方法之上进行优化,那么就能缩短种植时间更快的种植出绣球菌而提高生产的效率。答辩人正是在此基础上对该公开的种植方法进行优化后种出了绣球菌。因此答辩人没有必要也无需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进行种植。
(二)从原告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来说,答辩人的种植方法与涉案专利技术的差别甚大,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原告涉案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与答辩人使用的方法进行比对两者主要存在以下不同点:(1)松木屑比例不一样,涉案专利为70%-75%,答辩人从公开文章中所公开的75%-80%松木屑比例中直接选取76%;(2)涉案专利含有10-20%的谷壳,答辩人的种植方法中没有谷壳的成分;(3)涉案专利含有马铃薯粉5%-10%,答辩人方法中没有该成分;(5)面粉比例不养,涉案专利为5-10%,答辩人方法中为19%;(4)涉案专利含有蛋白胨0.1%-0.5%,答辩人方法中没有该成分;(5)涉案专利含有硫酸铵0.1%,答辩人方法没有该成分,使用的是1%的硫酸镁;(6)红糖比例一样,涉案专利的比例为1.2-1.8%,答辩人方法为1.5%;(7)含水量控制比例不一样,涉案专利为63%-65%,答辩人方法为66.5%,(8)灭菌处理方式不一样,涉案专利为常用灭菌100℃条件下灭菌14-18h,答辩人方法是高温高压121度90分钟灭菌;(9)培养间的湿度控制不一样,涉案专利湿度控制在70%-75%,答辩人方法湿度控制在90-93%;(10)光照度不一样,涉案专利为600-900Lx,答辩人光照度为150-300Lux;(11)培养周期的实际不一样,涉案专利整个周期的时间为92-113天;答辩人方法的培养周期为75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答辩人的绣球菌种植方法与原告涉案专利方法存在诸多差异,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三)原告涉案专利为绣球菌的人工种植方法专利,而绣球菌本身也非新的产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有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种植绣球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涉案专利为绣球菌的人工种植方法专利,而绣球菌本身并非新产品,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侵权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从原告所提供的侵权证据来看,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的种植方法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20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
首先,原告能获得经济赔偿的前提是需要答辩人的专利侵权行为能够成立。但根据前面的对比分析,答辩人根本就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因此,答辩人也就不可能因专利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其次,原告虽然在诉求中要求答辩人赔偿20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到损失的如何计算得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亦应对其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案件结果
2018年10月1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闽01民初1125号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附专利文献:
《绣球菌驯化栽培研究》作者:黄建成、池美香、王茂珠、余应瑞、应正河。江西农业学报2007,19(8):120-122
《绣球菌生物学特性与栽培技术》作者:王伟科 周祖法 袁卫东 闫静 陆娜。 杭州农业与科技 交流园地
《绣球菌栽培技术初报》作者:赖日辉。 浙江食用菌 2007年复刊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