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
被异议商标:第67031406号“华莱士”商标(第33类)
引证商标:第10912752号“华莱士”商标(第43类)
第40726363号“华莱士WALLACE BURGER&CHICKEN W及图”商标(第43类)
【案件背景】
被异议商标“华莱士”是由郑**申请在“白酒,黄酒,烧酒,米酒,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性内容方面均包含“华莱士”字样,二者属于相同商标的事实明确无误。
另外,我司在代理该案件时,结合商标局商标查询网站及商标商业查询工具,从被异议人注册的商标来看,申请数量远超正常经营需求,商标名称明显倾向于选择知名度广泛、市场影响力大的品牌名称或具有商业吸引力的词汇进行注册,被异议人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利用“擦边球”的方式申请商标,而这些商标在“商标转让市场中”也具有很大的优势。由此可见,被异议人的动机在于滥用法律条款,进行恶意注册,以期在未来某一时机以高价转售,从中谋取不当利益。此种囤积注册商标的做法显然已背离了《商标法》第四条所蕴含的立法精神。
被异议商标“华莱士”明显是对本案异议人拥有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了复制与模仿,体现出被异议人明显的主观恶意,如果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无疑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减弱异议人引证商标权的识别性。
故,异议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商标异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主观上并未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存在复制模仿他人知名商标、恶意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法》中“商标是用来使用”的基本原则;
二、异议人的“华莱士”是中国本土最大的一家集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西式快餐品牌,门店数量已超2万家,是中国品牌价值500强之一。“华莱士”商标已经建立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并被推荐认定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知名品牌的完全复制,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主观目的;
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在关联性关系明显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构成了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031406号“华莱士”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摹仿他人商标、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异议人的华莱士品牌是中国本土最大的西式快餐连锁品牌,具有“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具有“福建省著名商标”、被推荐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等事实。华莱士已经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应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申请商标时被异议人非但未规避,反而进行完全复制、摹仿,说明其主观的恶意性。如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不仅侵犯异议人知名商标权益,同时也侵犯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因此扰乱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
我司之所以将本案作为案例分享,是希望提升大家尊重知识产权意识,以及品牌原创意识。也希望企业或个体能够加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好自身的商标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