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案商标申请人-福安市新大电机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自主研发的电机等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对申请商标具有实质性的需求。
2022年,申请人受让了福建艾斯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第7类第45551645号“新艾斯博”商标。该商标具有独创性、以及很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持续的使用和推广,在相关行业内积累较好的商誉。
2023年8月,申请人决定对该商标进行延续性注册,遂向商标局提交“艾斯博”商标注册,使用在“交流发电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非陆地车辆用汽油发动机,发电机组,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农业机械,发电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空气压缩机”商品上。
经过实质审查后,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572623号“艾博斯”商标、第36672348号“艾斯搏”商标、第51395455号“I-SWEEPER 艾斯威博”商标、第3952163号“艾博”(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商标构成近似。随后,申请人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经过我司认真调查,通过各大搜索引擎对第36672348号引证商标而的权利人“深圳市艾斯搏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对方并未在核准的商品上使用“艾斯搏”商标,属于闲置不用的商标,符合《商标法》关于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法律规定。于是建议申请人先对该商标提出撤三,再进行驳回复审,两者结合,可以提高成功率。
由于深圳市艾斯搏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36672348号第7类“艾斯搏”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6672348号第7类“艾斯搏”商标,原第3667234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至此,故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除此之外,商标局仍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空气压缩机;农业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流发电机;发电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空气压缩机;农业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到的商标程序,环环相扣!
由于引证商标2与申请商标核心群组0748(一)发生冲突,经过调查该商标权利人并未在核准的商品上使用“艾斯搏”商标,属于闲置不用的商标,符合《商标法》关于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法律规定。于是建议申请人采取“撤三+驳回复审”的策略,来可以提高成功率。最后,引证商标2成功的被商标局撤销了,搬开了申请人商标注册的主要“绊脚石”,争取到核心群组初步审理通过。
发此案例,提供参考,希望有助于商标权利人,当商标被驳回后,除了直接提交驳回复审外,还可以结合撤三申请来提高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