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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类“烽华 V”商标撤销答辩案

来源:www.fzhztc.com         发布时间:2024-06-05

【基本案情】

13462882号“系厦门市烽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第41类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学,讲课,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自标识创作完成就一直在使用,该商标系于2013年就已经提交申请,2015年获得核准注册成功,就一直由该公司持有,正常使用中。  

2024年01月04日,承德市双桥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对13462882号“”商标中的“学校(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提交“撤销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的申请。该商标权利人委托我司负责全面处理该撤销案的相关事宜。

本案的当事人2010年成立,是厦门市首家体验式口才训练中心,涉案商标的文字内容与企业字号相同,并加入了代表胜利的象征性符号“V”的形象化设计图,整体是作为企业核心标识,与当事人的业务及企业文化极为契合。

经过我司专业法务团队的探讨研究,向商标局提供足以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并提交了专业的答辩意见,获得了商标局的认可,决定不予撤销。

 

【裁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3462882号第41类“”商标在“1.学校(教育);2.函授课程;3.教育;4.培训;5.教学;6.讲课;7.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8.辅导(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代理点睛】

合众天成律师团队认真研究案情后,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我司负责全面处理该撤销案的相关事宜,包括指导商标使用证据收集的方向、系统整理商标使用的各项证据材料,以及撰写并提交详尽的商标使用证据说明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典型“近似在先”的商标撤销案。该件商标所核准的全部服务被提撤销,并且对方就是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其目的是“显而易见”,就是我司当事人的注册商标,阻碍了对方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获准通过。

庆幸的是,当事人将涉案商标使用在培训服务相关的办公环境、报名表、宣传单、价目表、购物袋等相关物料上,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等网络宣传平台上,以及服务的交易文书上,并通过美团等其他网络平台宣传相关培训服务等,均能证明了当事人提供的是培训方面的服务,也证明了涉案商标的实际的、持续的使用情况。上述材料之间相互独立,又互相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综上,本案的成功一方面归功于当事人积极的配合:准备使用证据和保全证据。另一方面承办律师的细心和坚持:撰写文书的务实和仔细。最终取得圆满的结果,成功捍卫住当事人的商标权利。这说明有专业知识产权法务团队做好品牌顾问服务,对于现在企业商标权利的维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