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我司近期为客户——福州素天下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异议程序,对一家以“中文‘新素食’及图形”作为商标,进行提交申请,成功获得初审公告的组合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支持。
【基本案情】
福州素天下食品有限公司系我司的战略合作伙伴。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素食文化研究、素食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实业公司。公司现有“魔芋制品”、“大豆蛋白制品”与“食用菌制品”三大系列60多个畅销素食产品,规模在全国行业排名前列,获“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国素食专家”、“福建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2021年6月,我司在使用业内商用的商标检索软件,为客户做例行的近似商标监测时发现:久品工匠(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新素食及图形”的组合商标,已经通过商标局的初步审理,并予以公告。
【异议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素食”,是以蔬菜作为主要原料加工制作而成的食品,是食品行业的一个通用性术语,被一般公众所知悉。即使被异议人在前面加了一个“新”字,并不能使其具有显著性特征。
被异议人之前申请多件“新素食”商标,均被驳回。
此案,被异议人以“新素食+图形”的形式进行提交申请。由于图形元素的添加,使得整个商标有了新的“显著特征”,从而“意外”获得商标局的初审公告。
然而,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只会对中文“新素食”产生认知、识别。这样的商标一旦获得核准注册,将会对整个“素食”行业产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不良影响。它将限定整个行业的相关联企业,对“素食”这一行业通用的名称的使用。反而,对方还会以此商标来打击排挤同行业市场参与者。
类似案例,屡见不鲜。
于是,我司法务团队受客户委托,从维护行业相关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这件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近似商标,提起商标异议。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认为:“素食” 是指定蔬菜类的食品,是素食品行业的通用表述语,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51053223号 “新素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1、依据最新的2021年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四章,关于对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如上所示,《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本案的被异议人,原先多次申请注册“新素食”三字中文商标,皆被驳回,应该都是这个理由。
2、依据以上一条审理标准,有一个例外情形
《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禁止情形,属于相对禁止,并非JUE对禁止。若是商标取得了显著特征,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于是,被异议人采取“新素食+图形”的策略,竟然获得了商标局初步审理通过。
3、商标的显著特征
即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志获得商标注册的重要要件。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
4、重要的一点:相关公众多是以“中文”来识别区分商品与服务。意味着,若是该商标被核准通过,将会对整个“素食”行业造成不可预估的不良影响。如:曾经引起广发讨论的,并入选最高院典型案例的“青花椒”商标侵权案,正是一家餐饮公司在43类注册了“青花椒”商标,而后禁止别人使用,导致一系列侵权之诉。
5、本案的异议人,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以自己作为行业的一份子,向商标局对这一件初审通过的商标提出异议,以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该案获得成功,不仅对于异议人来说是幸事,对于整个素食行业也是善莫大焉。
我司分享此案,作为参考。
希望有助于各个行业的从业者,提高商标意识。对于可能对业内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作为行业一份子,提出异议,责无旁贷。
否则,只会助长这样的势态发展,对正常的市场营商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不良影响。
正如网络上的一句话:最初,没有人在意,直到和每个人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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