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我司近期为客户——福州翁财记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异议程序,将妄图抢注“知名企业名称字号”作为注册商标而成功获得初审公告的第29类50857696号“翁财记”商标不予注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支持,成功维护了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翁财记”在商标第29类的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福州翁财记食品有限公司系我司新合作的客户,是专业生产现代休闲食品的大型知名企业,在台湾已有70多年历史,为台湾同行业中第一品牌。是台湾企业翁财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省福州市设立的旨在立足福建,辐射全国市场的福州翁财记公司。旗下第29类“”商标,于1995年1月28日就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注册。
多年来,“翁财记”作为商标或者字号进行市场推广使用,已经与异议人之间形成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具有很强的商标显著性特征,并且2009年在商标的维权案子中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
2021年4月份,我司在例行的商标公告监测时发现:福清市宜居快捷酒店,在第29类抢注了第50857696号“”商标,在商标初审阶段获得商标局初步审理公告。2011年,该酒店已经在29类和32类均抢注“翁财记”商标。
该商标保护的商品虽然与福州翁财记公司注册的“”商标不同类别或不同群组的商品,但其注册地址同属于福建省福州市,其目的不言自明。若对方的商标被核准注册,长期在市场上推广使用,必然使得相关公众对两个“翁财记”的关联性产生混淆。
我司受客户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这件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近似商标,提起商标异议。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认为:两件商标文字显著部分“翁财记”文字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难为巧合,被异议人未就此巧合性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翁财记”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商号权,并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或来自于同一主体,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50857696号“翁财记”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引用《商标法》第十三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三十二条企业商号在先使用权。目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权益人合法权益免遭他人损害,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在先权利人合法商号权,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发此案例,提供参考,希望有助于商标权利人,企业字号遭遇攀附,被人抢注商标时,更能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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