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我司近期为客户——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异议,将妄图利用《商标审查标准》关于“企业名称字号+显著部分图形”的组合而成获得初审公告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不予注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支持,成功维护了“紫金”二字中文在商标第36类的独占性和在先权利。
【基本案情】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我司战略合作伙伴。国内矿业行业的龙头企业,以黄金矿产为基础,现已涉及金融、保险等业务,异议人已经建立了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旗下“紫金”及其系列品牌具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事实,“紫金”字号为福建省知名字号。所以,“紫金”作为商标和字号已经与异议人之间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具有很强的商标显著性特征。
2020年11月份,我司做例行的近似商标监测时发现: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6类申请了第47315042号商标,该商标是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获得商标局初步审理公告。
该公司多次注册“紫金农商”、“紫金绿化贷”、“紫金微保贷”等商标,均因紫金矿业集团的“紫金”商标在先被驳回。此次,该公司采用隐藏方式进行“迀回”注册被异议商标“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形”,但该商标中的核心识别“紫金”二字必然对我司客户的“紫金”品牌造成不利影响。若对方品牌长期在市场上推广使用,也会使得相关公众对两家“紫金”企业的关联性产生混淆。
于是,我司受客户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这件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近似商标,提起商标异议。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类似,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显著文字“紫金”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315042号“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1、依据最新的2021年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3.3.10,一般来说,仅有申请人名称全称的,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这里所述的全称为企业名称。所以,对方仅提交申请“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商标,必然会被以良影响予以驳回。这也是商标实务中,许多客户未委托专业代理人(律师),盲目提交注册遇到驳回情形之一。
2、依据本条审理标准,有一个例外情形:但带有图形等要素而使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因此,本案的被异议人就是选择“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形”的商标标识进行申请,获得了商标局的初审公告。
3、但该审查标准的前提是不得损害他人在先的商标权。本案的被异议商标的中文部分“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显著部分为“紫金”,损害异议人引证商标“紫金”在先商标权。本案的异议人(客户)即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提出异议,最终获得商标局的支持。
以上三点,提供参考,希望有助于商标权利人,妥当地申请商标,更能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在先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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